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蕭淑心
聲 請 人 楊茂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志宏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26,8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