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221號
被 告 莊長貴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長貴犯公然侮辱公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