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0年度,36號
KMEV,100,城簡,36,2011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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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即 被 告 張燿輝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邵士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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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