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0年度,63號
KMEM,100,城簡,63,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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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城簡字第63號
被   告 王生瑤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生瑤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生瑤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係告訴人之配偶,本應相互尊重、 體諒,和平理性共營生活,然仍於本院核發保護令後,不知 自我節制,猶忽視前揭保護令所禁止之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 害行為,毆打告訴人,並為言語上之輕侮辱罵,原應從重論 處,惟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復於偵查中表示願意給 被告1次機會而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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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