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買賣價金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0年度,357號
FYEV,100,豐小,357,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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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5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王藍英花
      王春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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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