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0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被 告 劉祥志 住花蓮市.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沈培錚
書記官:胡旭玫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陸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應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