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吳裕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玉小字第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