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62號
KSDV,99,訴,762,2011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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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邱月左
      柯秀華即邱月左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馮秋燕(即劉馮秋燕)
          5樓
      馮羽岑(即馮英)
      馮金女
      林川祿
      林川煌
      林惠貞
      黃正次
          之5
      馮健玲
          樓
      朱建霞
          之5
      朱建蕊
      黃志明(兼黃水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菊(兼黃水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花(兼黃水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娟(兼黃水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城
      陳英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劉碧娥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吳信珠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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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