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4號
KSDV,99,建,14,2011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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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99年度建字第1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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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