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林光輝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林紫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宣卉
法定代理人 陳逸臣(生父)
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生母)
法定代理人林淑媛
之法定代理人
林伍春
法定代理人林淑媛
之法定代理人
許美芳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林光輝(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紫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收養陳宣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