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高昇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相 對 人 郭宗汶
相 對 人 詹寶珠
相 對 人 郭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
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二段關於「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另理由欄第一段關於「,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