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63號
KSDV,100,除,76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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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劉林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乙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12月2 日 被竊,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3 月11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3 月11日刊登 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0 年9 月11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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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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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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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林碧彌陀區漁會│00-0000000│39,400元 │100 年3 │FA0000000 │
│ │雲 │信用部 │ │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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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