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51號
KSDV,100,除,751,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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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魏隆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2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蘋果 日報,至100年10月22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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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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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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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塑膠工業 │079 NX 0000000-0 │股票 │1 │22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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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