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701號聲 請 人 柯林鳳凰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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