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訴人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983 號第一審全部敗訴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46,238 元,上訴人就
其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為846,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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