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吳侃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中奈穗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6,680 元
,應繳裁判費73,0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