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張順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6,62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