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志鈞
被 告 洪慶林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惠美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陳惠美新台幣(下同)54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