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72號
KSDV,100,訴,1272,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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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志鈞
被   告 洪慶林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惠美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
陳惠美新台幣(下同)54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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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