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韓淑華
歐恬听
上訴人與周樹梅因100 年度訴字第1058號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