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09號
KSDV,100,補,1409,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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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571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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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