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鄧世英
原告與被告謝彩梅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
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