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陳木容
被 告 陳世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主張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