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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