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51號
KSDV,100,補,1351,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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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李輝吉
      黃妡渝
被   告 吳甫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即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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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