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44號
KSDV,100,補,1344,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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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柯欐潔
原   告 柯慧依
原   告 陳添桂
原   告 邱螺蘭
被   告 李碧桃
被   告 李錦山
被   告 史李碧珠
被   告 陳義和
被   告 尤俊傑
被   告 曾瑞泰
被   告 蘇安和
被   告 楊蒼安
被   告 盧國智
被   告 盧炳宏
被   告 盧泰良
被   告 盧美慧
被   告 盧妍霓
被   告 陳義勝
被   告 黃莊桃妹
被   告 黃新建
被   告 黃新進
被   告 黃新安
被   告 柳黃美雪
被   告 林秀琴
被   告 陳玉瓶
被   告 鄭林青枝
被   告 謝林枝棗
被   告 林文卿
被   告 林鏥正
被   告 林美華
被   告 張林美珍
被   告 林美雲
被   告 林美蓉
被   告 林美箱
被   告 朱國良
被   告 陳玉華
被   告 龔黃金珠
被   告 龔金鳳
被   告 龔永蓮
被   告 龔金瑞
被   告 龔金月
被   告 龔萬進
被   告 龔金巧
被   告 龔金善
被   告 龔悅治
兩造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請被告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294 、375 等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前開應返還土地價值及占用面積為斷。按系爭土地第294 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172元,而被告等占
用面積共為225.49平方公尺,另系爭土地第375 地號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61,733元,而被告等占用面積共為303.67平方公
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91,114元【計算式:63,1
72元/ ㎡×225.49㎡+61,733元/ ㎡×303.67㎡=32,991,114.
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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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