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95號
KSDV,100,補,1295,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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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王維漢
原告與被告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
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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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