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林柏峻
被 告 謝雨純
被 告 李茂騰
原告與被告謝雨純、李茂騰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0,909 元
(計算式:坐落高雄市○鎮區○○段1512地號土地核定價額為
123,160 ×1,397 ㎡×75/10,000 =1,290,409 元,門牌號碼高
雄市前鎮區○○○路425 號4 樓之1 房屋課稅現值99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