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145號
KSDV,100,消債聲,145,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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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詹碧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商業銀
      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碧琴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 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 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 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 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 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 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與第135 條分別有明定 。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逕將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 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免責制度目的係 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並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 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不當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 ,恣意從事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之消 費,全然未慮及個人日後履行返還債務之能力,反而希冀利 用本條例中所定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藉以規避償還責任 ,自與本條例立法本旨有違。
二、本件債務人詹碧琴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9 年2月11日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並於100 年6 月30日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故揆諸首 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法為債務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至第135 條規定參照)。經查:(一) 依聲請人於97年11月25日聲請清算時之聲請狀所載,其於 95年4 月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條 件為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1 萬4,254 元。惟聲請人於 協商成立時迄今均係於素食店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1 萬 3,625 元,另雖偶以每次1,000 元之對價兼職從事家庭打 掃工作,惟平均每月額外收入亦僅約為5,000 元,是於扣 除 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1 萬5,646 元後,顯已不足以 清 償債務,致不得已而於96年8 月間毀諾,故聲請人確



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 難等情( 見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卷第2 頁) 。然 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則分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遠東銀行) 於93年11月18日消費6 萬元、94年4 月6 日消費1 萬7,000 元;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聯邦銀行) 申辦信用卡,並於93年4 月14日消費4 萬 4,400 元、93年11月14日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9,027 元、94年4 月19日消費3 萬元;93年10月29日 申辦通信預支好好睡8 萬元;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富邦銀行) 於94年1 月13日預借現金達10萬 元;並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銀行) 以現金卡,於94年3 月29日分別在臺灣大哥大、和信電訊 消費5,757 元、5,749 元、2,062 元,並於94年4 月26日 、9 月29日、10月17日、10月26日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使用 ,金額高達110,000 元;並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陽信銀行) 於93年8 月17日以信用卡代償國泰銀行、 遠東銀行各8 萬元、5 萬元、94年8 月26日、10月31日亦 各消費2 萬元;並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 豐銀行) ,於93年5月,以活現順利償方案入帳72,725元、 於93年7 月1 日以申辦北商銀速清代償專案,而代償他家 銀行債務;並向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 行) 申辦現金卡,於93年7 月提領4 萬元、11月提領2萬 元、12月提領現金2 萬元、94年3 月提領現金4 萬元、4 月提領現金2 萬元、5 月提領現金4 萬元、6 月提領現金2 萬元、8 月提領現金2 萬元;亦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元大銀行) 於93年10月15日以信用卡,代償聯 邦銀行消費6 萬6,000 元、93年10月15日代償富邦銀行7 萬5,000 元;亦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新光銀行) ,於93年3 月至6 月,均消費達1 萬2 千元以 上等款項,均非民生必需之消費,此有本院卷附國泰銀行 等各債權銀行函覆信用卡消費明細、放款帳戶還款明細、 預借及消費明細表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156 頁 ),佐以前開所述聲請人至少自93年即以現金卡、信用卡 預借現金、代償他家銀行欠款之情綜合以觀,堪認聲請人 至遲於94年起,即陷於嚴重支付及清償債務能力不足之窘 境,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就是否應予免責表示意見後,聲 請人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尚難認聲請人大量預 借現金之舉係為供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係屬超出其 生活必要程度,復參以聲請人過往每月收入僅為1 萬餘元 ,理應謹慎消費、撙節開支,卻仍未衡量自身是否有充分



之償債能力,而持續使用信用卡、現金卡,足徵聲請人係 自陷於清償能力不足,且於知悉返還債務有所困難,收入 已有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下,猶未撙節開銷,據實控制支 出,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則其恣意花費任令債 務增加至難以負擔而終致不能清償,自堪認係因奢侈、浪 費之行為而導致負擔過重之債務。故依上情,實難謂其無 浪費行為。
(二) 次查,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債權人台新銀行、新光商業銀行 ( 即原誠泰商業銀行) 、陽信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 、聯邦銀行、富邦銀行、永豐銀行( 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國泰銀行,就關於本件聲請人應否免責一事表 示意見後,債權人俱為反對之表示(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 156 頁 ),顯無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之情形; 另本件清算事件債務人之情節亦難謂輕微,並非適當予以 債務人免責。
(三) 另按相對人於聲請清算時說明其擔任素食店工作,聲請前 二年總收入為447,000 元( 以聲請人主張每月平均收入為1 萬8,625 元) ,總支出為249,180 元( 即95、96年2 年間 聲請人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10,072元、10,708 元 ,合計共249,180 元) ,有相對人提出之陳報狀、薪資明 細單及國稅局綜稅所得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 清字第25號卷第2 頁至第59頁、本院99司執消債清卷附國 稅局98年度綜稅所得資料)。是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相對人仍有薪資所得,而相對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97,820 元 (即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國稅局綜稅所得資料查詢及財產狀 況說明書記載,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勞務所得為447,000 元,扣除2 年間聲請人每月所必要費用共249,180 元), 已顯然高於相對人於99年2 月11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至100 年6 月30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 分配之總額192,733 元,堪予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相對人應確有消債條例第133 及第134 條 第4 款所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 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 由,則依首揭說明,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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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