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130號
KSDV,100,消債聲,130,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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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張清涼即張良昆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清涼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 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 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 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 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 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 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 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 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132 、134 及13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於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裁定後,除債務人有上揭應不免責之 事由,且情節非輕微者,為免過度損及債權人之財產權外, 原則上即應予其重建更生之機會,以保障其生存權,應裁定 准予免責(本條例第132 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而其不應 免責事由中之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依每一債務人之情況而



有不同,應審酌債務人收入、所有財產、負債及家庭必要支 出等各因素而為整體綜合考量評價,是否屬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不相當或不應有之消費行為,並非以債務人之支出多寡情 形為唯一考量。
二、查聲請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清算,經本院民國99年 度消債清字第184 號裁定准予自99年12月14日下午4 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清算聲請人之財產(現金9 萬 8000元、股票變價3390元,合計10萬1390元),各債權人獲 償分配比例為1.591%,而於100 年6 月10日以9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91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各該卷證可 稽。
三、茲審酌各債權人所提消費明細及意見陳述後,認應免除債務 人之債務,理由如下:
㈠債務人之負債消費明細如下:
⒈持債權人台新銀行現金卡於94年5 月3 日分4 次「提領」 現金共7 萬6000元,另持信用卡於94年4 月26日在e 世代 流行廣場消費2160元、同年5 月31日及6 月1 日,在金葉 銀樓及金鑽珠寶金行各消費2 萬4000元及10萬3500元(42 50 0+61000)。
⒉持債權人玉山銀行信用卡於94年5 月27日在金鑽珠寶金行 消費4 萬2500元,後於同年6 月2 日及8 日、7 月1 日及 30日計4 次各「預借」現金2 萬元、1 萬元、1 萬5000元 、1 萬元。
⒊向債權人遠東商銀於94年5 月17日申請「代償」積欠兆豐 商銀信用卡債務9 萬元,僅繳納2 期款。
⒋為案外人蕭金鳳向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辦理房屋貸款之連 帶保證人,經執行結果尚餘保證債務294 萬餘元未償。 ⒌持債權人兆豐銀行信用卡消費,①「預借」現金部分:於 91年1 月31日1 萬5000元、同年2 月3 日1 萬元、同年4 月25日2 萬元、同年10月8 日8000元、同年10月13日1 萬 元、10月30日3000元、同年11月1 日6666元、同年11月3 日2 萬元、92年10月14日2 萬元、同年12月8 日7000元、 93年10月31日1 萬元、同年11月30日2 萬元、同年12月1 日2 萬元、同年12月29~31日計3 次各2 萬元、94年1 月 27日1 萬元、同年3 月30日2 萬元、同年5 月5 日1 萬元 ;②其餘消費部分: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1 月10日 1464元、同年4 月20日2573元、同年5 月16日2990元、92 年12月15日9309元、93年2 月14日3799元、同年3 月20日 2 萬399 元;聯鑫電腦有限公司91年10月16日3 萬7000元 ;華信航空公司92年4 月16及17日各1380元;悉科科技有



限公司92年6 月16日合計7 萬6500元(56100+20400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年9 月7 日1790元、94年1 月29 日32 90 元;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15 日1000元、同年7 月25日1000元、同年10月9 日500 元、 同年11月10日1000元、同年12月24日1000元、94年2 月28 日1000元、同年3 月22日1000元、同年5 月31日1000元。 ㈡債務人應免責理由:
⒈關於向台新銀行、王山銀行、兆豐銀行之「預借」或「提 領」現金,以及遠東銀行申請「代償」之欠款等部分,核 其性質均與向銀行辦理手續簡便之小額信用貸款並無不同 ,原有其信用風險存在,授信端在於對持卡債務人之徵信 寬嚴及是否確實為要;而後債務人持卡分次領取小額現金 ,多在於疏解眼前債務之短期救急所需,以免經濟生活無 以為繼之情況為常,衡其情不能遽論與直接至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使用,可能有屬與自身資力「不相當」之恣意奢侈 揮霍(如高檔餐飲、旅遊及購買服飾等)之浪費,抑或非 迫在於應付當前窘境之所謂心存僥倖冀,用一時小投資以 博取大利益,致負擔更大債務之「不應有」投機行為,顯 然不同。各債權人認債務人上揭大致上按月預借1 萬至2 萬元現金之短期救急或代償債務行為,已逾越一般生活所 需花費,且並未有還款計劃,存有先使用,以後有能力就 付款,無能力則走著瞧,即斷定為有浪費及投機行為,無 視於消費者短期借款授信之本質,且誤解所謂浪費及投機 行為之規範意旨,應非的論,並不可採。
⒉關於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之連帶保證債務,則顯然與上述 所謂持卡消費之浪費或投機行為不同,殆無疑義。 ⒊關於94年5 月間及6 月1 日分持台新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在 銀樓珠寶行之消費金額4 筆計16萬9500元,債務人辯稱該 時經營新台東眼鏡行,生意很差,周轉不靈,又逢開給廠 商支票即將到期,不得已刷卡買黃金,再變賣成現金作為 支票付款等語,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於94年1 月成立新台東 眼鏡行,數月後之同年8 月19日即辦理歇業,有各該行商 業登記基本資料在本卷足稽,而從執行卷附100 年2 月17 日製成之債權表所列各債權人信用卡債務(保證債務除外 )之遲延利息起算,大致發生於94年5 月間起(其中債權 人兆豐銀行於99年12月31日具狀陳報債權時,亦載明債務 人自94年起即逾期未繳款列入吊帳等語),顯示所辯於94 年5 、6 月間急需週轉金之詞非虛,足見債務人斯時確正 值財務燃眉所需,因此購物變現應付,屬人情之常,難以 苛責,核與己身資力不相當之奢侈浪費及非應急之投機行



為不同,自非屬應不免責事由。
⒋關於其餘消費部分,燦坤實業、全國電子與華信航空之消 費,前2 者雖屬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與後者概可謂非一 般人生活所必需,難免有浪費之虞,但因金額不大,且從 91 年1月起至93年3 月間(約經過2 年3 月)僅消費計8 筆筆,縱其中一筆金額達2 萬餘元,惟核其情節可認輕微 ,不在不應免責之列。另於聯鑫電腦及悉科科技公司之消 費,雖達3 萬7000元及7 萬6500元,金額花費不算小,但 該2 家公司屬事務性機器、電腦設備、資訊軟體及相關圖 書之批發商,均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無關一 般消費性電子或遊戲用產品之消費,亦明顯與所謂揮霍性 奢侈消費或投機行為有別,審酌債務人長期預借小額現金 應急,有如上述,顯現其經濟生活困頓一直未改善,在未 見其明顯肆意持卡用於顯非其資力所需之奢侈性消費下, 堪信其為財務調度變現所需之辯解,應非虛假,可值採信 。此外持台新銀行信用卡於金葉流行廣場之消費2160元, 以及玉山信用卡於遊戲橘子公司之5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 消費,從93年5 月起至94年5 月間計僅8 筆,因花費金額 算少,縱非一般生活常情所必需,而屬不相當之浪費行為 ,但情節亦屬輕微,衡情仍不因此而構成不應免責之事由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從90年起至94年間前後經營聞香食品行、 聞香自助快餐店(見聲請卷78、79頁歇業登記申請書)及新 台東眼鏡行等小本生意,均非順利,難免有現金周轉之需, 否則實無以為繼,故預借小額現金應急外,加持卡購物變現 應付,常有所聞,尚非逾越己身資力之非生活所需奢侈性浪 費行為可比,縱或有之,對本件5 債權人除其中保證債務數 額較鉅外,於其餘信用卡本金債務數額介於8 萬至12萬元間 ,衡之情節亦屬輕微,是鑑於本條例原則上係以重建消費者 經濟生活為目的,使陷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最後手段之免 責制度為救濟,認應予以免責為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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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鑫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