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43號
KSDV,100,法,43,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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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胡亞飛
關 係 人 優佳學校財團法人
聲請人聲請變更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優佳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6月27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 ,並經本院於96年7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 應籌設高中之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 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籌設高中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 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5條,增訂第32條,並調整原第 32、33條之條號,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同意 備查公文、修訂捐助章程同意備查公文、修訂章程對照表各 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 條文,核屬關於組織及管理方法之增列及修正,並屬必要,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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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