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0年度,1750號
KSDV,100,審訴,1750,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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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陳武章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黃秀真
被   告 許清漢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南市○○區○○村○○○路685 號 ,業經被告陳報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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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