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識欽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三、㈢「被繼承人吳識欽前揭現存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王識欽前揭現存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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