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鄧梓翎
相 對 人 林錚江
林鋒戊
林昭賢
林光章
林光華
林光一
林光泰
林光明
林綉鳳
林妙靖
林自賢
林昌德
相 對 人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 對 人 陳武松
林文擯
林英雄
林榮派
林崇仁
林勝隆
林茂湶
林忠仁
黃震雄
林鄭文枝
林福勝
林家民
林英舜
林福坤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林錚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鋒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昭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光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光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光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光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綉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妙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自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昌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中華民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武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文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英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榮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崇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勝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茂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忠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震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鄭文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福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家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英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福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進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67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前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 分比例各自負擔,並於民國100年4月19日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高 市地仁測字第1000009891號函在卷可憑,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土地謄本費新臺幣( 下同)1,420元、戶籍謄本費2,300元、土地界標工本費600元 、複丈費4,800元、土地分區600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 核屬實,依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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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1,395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30,400元│由聲請人預納29,600元,由相對人林光泰│
│ │ │預納800元。 │
├──────────┼────────────┼──────────────────┤
│合 計 │ 41,795元│ │
└──────────┴────────────┴──────────────────┘
┌───────────────────────────┐
│附表一: │
├──┬────┬────┬──────────────┤
│編號│共有人 │共有比例│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01 │林錚江 │ 1/84 │498元 │
├──┼────┼────┼──────────────┤
│ 02 │林鋒戊 │ 1/84 │498元 │
├──┼────┼────┼──────────────┤
│ 03 │林昭賢 │ 3/42 │2,985元 │
├──┼────┼────┼──────────────┤
│ 04 │林光章 │ 3/252 │498元 │
├──┼────┼────┼──────────────┤
│ 05 │林光華 │ 3/252 │498元 │
├──┼────┼────┼──────────────┤
│ 06 │林光一 │ 3/252 │498元 │
├──┼────┼────┼──────────────┤
│ 07 │林光泰 │ 3/252 │0元 │
│ │ │ │(相對人已預納裁判費800元) │
├──┼────┼────┼──────────────┤
│ 08 │林光明 │ 3/252 │498元 │
├──┼────┼────┼──────────────┤
│ 09 │林綉鳳 │ 1/42 │995元 │
├──┼────┼────┼──────────────┤
│ 10 │林妙靖 │ 1/210 │199元 │
├──┼────┼────┼──────────────┤
│ 11 │林自賢 │ 1/70 │597元 │
├──┼────┼────┼──────────────┤
│ 12 │林昌德 │ 1/210 │199元 │
├──┼────┼────┼──────────────┤
│ 13 │中華民國│ 8/42 │7,961元 │
├──┼────┼────┼──────────────┤
│ 14 │陳武松 │ 45/420 │4,478元 │
├──┼────┼────┼──────────────┤
│ 15 │林文擯 │ 3/42 │3,200元 │
├──┼────┼────┼──────────────┤
│ 16 │林英雄 │ 3/210 │597元 │
├──┼────┼────┼──────────────┤
│ 17 │林榮派 │ 3/210 │597元 │
├──┼────┼────┼──────────────┤
│ 18 │林崇仁 │ 3/210 │597元 │
├──┼────┼────┼──────────────┤
│ 19 │林勝隆 │ 3/210 │597元 │
├──┼────┼────┼──────────────┤
│ 20 │林茂湶 │ 3/210 │597元 │
├──┼────┼────┼──────────────┤
│ 21 │林忠仁 │ 3/84 │1,493元 │
├──┼────┼────┼──────────────┤
│ 22 │黃震雄 │ 4/42 │3,980元 │
├──┼────┼────┼──────────────┤
│ 23 │林鄭文枝│ 3/84 │1,493元 │
├──┼────┼────┼──────────────┤
│ 24 │林福勝 │ 3/84 │1,493元 │
├──┼────┼────┼──────────────┤
│ 25 │林家民 │ 3/84 │1,493元 │
├──┼────┼────┼──────────────┤
│ 26 │林英舜 │ 3/84 │1,493元 │
├──┼────┼────┼──────────────┤
│ 27 │林福坤 │ 3/84 │1,493元 │
├──┼────┼────┼──────────────┤
│ 28 │林進添 │ 3/252 │49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