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66號
KSDV,100,司聲,866,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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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相 對 人 陳光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457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 214 號判決上訴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 ,經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判決上訴駁回, 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659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經高雄高分院98年 度上更(二)字第8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第一 、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711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000元,合計31,711元【計算式:19,711+12,000= 31,711】,依前開判決所示負擔比例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141元【計算式:31,711×2/3 =21,14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偉業工程有限公司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世民 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5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 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 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 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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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