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0年度,110號
KSDV,100,司繼補,110,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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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補字第110號
聲 明 人 蔡文玉
      蔡沛薰
      蔡沛莞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憲松
法定代理人 鍾依娟
聲 明 人 蔡文正
      蔡宛凌
      蔡文欽
      蔡憲銘
      李琦
      李芸
      李唐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蔡秀屏
法定代理人 李飛耀
聲 明 人 林天益
      林天發
      林天財
      林天賜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蔡林牡丹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
  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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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