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48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迅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廷融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迅杰有限公司、柯廷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迅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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