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03號
TPDM,91,易,103,200203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九一O九號、二四七三二號),經本院受理後(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五O五號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壹瓶沒收銷燬之。乙○○無罪。
事 實
一、甲○○係位於台北市○○區○○街三六號十樓「台灣達新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達新行公司)之總經理,其明知「FA體香露生活遊戲」係含藥化粧品, 且未經申請許可,不得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竟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 擅自輸入「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並販售予位於台北市○○路○段八五 號之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第九分公司銷售,嗣經台北市松山區衛生所 人員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前往上址抽驗「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經行政院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確實含有ALUMINUM CHLOROHYDRATE六.四%, 為列管之含藥化粧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輸入上開「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惟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其因不知該化粧品含有醫療成分,因 此才未申請許可證云云,惟查:
(一)被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其為達新行公司實際負責人,自八十九年六 月起,即連續自香港進口扣案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在台灣地 區銷售等情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報單附卷可參。 (二)上開「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發現該 化妝品含有含藥成分ALUMINUM CHLOROHYDRATE六.四%,此有該局九十年 九月十一日衛四字第九O二三九四五五OO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八 月十六日藥檢壹字第九O一一三六八號函附卷可稽,而該產品依據行政院 衛生署七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四三八三七九號及八十七年七月十 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七O四一六八O號公告,應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然上 開化粧品並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取得核准字號,亦有行政 院衛生署七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四三八三七九號化粧品查驗登記



或核備須知及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七O四一六八O號公告各 一紙附卷足憑,並有「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一瓶扣案可佐。 (三)被告甲○○雖辯稱不知「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有含藥成分云云, 然達新行公司另一同為體香劑之進口商品「盼清新體香劑」之主要成分亦 為ALUMINUM CHLOROHYDRATE,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核准取得許可 字號標示於外包裝上,此除經被告甲○○供述屬實外,並有「盼清新體香 劑」之外包裝影本一紙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明知ALUMINUM CHLOROHYDRATE 係衛生署公告之含藥成分,而扣案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於瓶身之標 籤上明顯標明其成分為「ALUMINUM CHLOROHYDRATE」,準此,被告就同樣 含有該成分之「盼清新體香劑」既知為含藥成分須經核准,卻對同樣含有 「ALUMINUM CHLOROHYDRATE」成分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稱不知係含 藥成分,豈非自相矛盾?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行堪 以認定。
二、按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 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 ,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 ,始得輸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設有規定;又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 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法人或非法人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 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甚明, 被告甲○○明知「FA體香露生活遊戲」係含有醫療成分應先經衛生署核准發給 許可證,竟未遵守上開規定而輸入之,核其所為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 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查獲後即立刻將所有物品下架並 不再輸入販售、對於所為之犯行顯然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再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徵,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信 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末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二來 源不明者。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 疾病最低有效量者。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本 件扣案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一瓶,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物品,依前開 施行細則規定屬於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乙○○係位於台北市○○區○○街三六號十樓達新行公司之負 責人,於八十九年六月起,其子甲○○未經申請許可擅自香港輸入含有醫療藥品 成分之「FA體香露生活遊戲」化粧品,因認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 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後段處以罰金刑等語。訊據被告



乙○○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辯稱:其雖為達新行公司 之負責人,然公司之一切事務均由其子即達新行公司之總經理甲○○處理,對於 公司之事務其均未參與等語。經查:被告乙○○達新行公司負責人等情,雖有 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紙附卷可參,然「FA體香露 生活遊戲」係由被告甲○○輸入,被告乙○○並不知情,此業據共同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審理筆錄),顯見被告乙○ ○並無未經許可輸入含藥化粧品之犯罪行為及犯罪故意。再者,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雖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然此條項係對「法人 」及「工廠之負責人」所為之處罰規定,公訴人以被告乙○○達新行公司負責 人而認其涉犯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容有誤會,被告乙○○既無違反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之行為及故意,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二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附錄法條:
附錄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達新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