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29號
TPDM,91,交附民,29,200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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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洪昆詳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被   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街三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曾 啟 謀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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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