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洪昆詳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被 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銘華貨運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街三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曾 啟 謀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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