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770號
KSDV,100,司拍,770,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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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蔡宗吉
相 對 人 吳碧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於民國100年5月5日金錢消費借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吳碧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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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