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70號聲 請 人 蔡宗吉相 對 人 吳碧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於民國100年5月5日金錢消費借貸之證明文件影本。二、相對人吳碧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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