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482號
KSDV,100,司家聲,482,201110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艾勒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艾勒(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ㄧ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艾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85 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艾勒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99年 11月30日聲請閱卷,又於98年2 月4 日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遺產管 理人登記及申報遺產稅,另依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52 號 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8年10月7 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茲因本件被繼承人無 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遺產之報酬,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4,983,000 元,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 支出費用2,316 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 元,爰依民法第1183 條、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 項規定,另參酌稽徵機關核算 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 算收入,及參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聲請 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5,000元。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乙節,有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85 號民事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 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土地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4,983,000 元,有上開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單附卷可參;聲請人業已 為閱卷、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接管、編制遺產清冊、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 ;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 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 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55,000元(含已 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