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號
ULDV,105,重訴,8,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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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天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森勝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
5,093 元(計算式:7,805,093 +100,000 ×5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4,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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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