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329號
KSDV,100,司促,47329,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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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329號
債 權 人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台端聲請狀聲請之標的與事實及理由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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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