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285號
KSDV,100,司促,47285,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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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育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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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