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0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進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進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10月21日止累計201,
438 元正未給付,其中90,660元為消費款;107,17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進光於92年7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92年7 月16日起至95年7 月16日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
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
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 年10月21日止累計101,8 60元正未給付,其中
47,802元為本金;50,107元為利息;3, 951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4702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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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進光 │100年10月22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0660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進光 │100年10月22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47802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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