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815號
債 權 人 高亞光
債 務 人 孫雅貞
債 務 人 徐堅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規
定或明示約定)。
二、債務人孫雅貞、徐堅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