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𡍼顯訴訟代理人 汪慶德被 告 𡍼朝讚訴訟代理人 𡍼清助 𡍼松海被 告 𡍼麗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𡍼家雄 𡍼松海被 告 𡍼欽信 𡍼彥鈞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𡍼松海被 告 𡍼新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𡍼清維被 告 鄭寬寶 𡍼清風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素珠兼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𡍼清水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𡍼麗翠被 告 陳𡍼生華 𡍼清守 𡍼清境 𡍼清宗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𡍼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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