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林明俊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許雲茜訴訟代理人 許明滄 林德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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