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99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債 務 人 吳玟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之收取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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