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9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債 務 人 蔡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付以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