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863號
KSDV,100,司促,45863,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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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8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奕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奕堂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47334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58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奕堂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190670│     │10月 13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奕堂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186025│     │10月 13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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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